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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期間,民革中央向全國政協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議建立統一協調的動產擔保登記制度,同時在立法中明確上海、鄭州、大連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的作為標準倉單和相關大宗商品登記機構的法律地位,促進中小企業充分利用倉單質押進行融資。
在這份題為《關于開展動產擔保統一登記立法,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提案》中,民革中央提出,目前我國不動產抵押統一登記制度已逐步完善,但是在動產方面,登記機構比較分散且不明確,制約了中小企業利用動產進行融資擔保的安全和效率。
物權法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沒有權利憑證的,需要在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但在實踐中,我國三大商品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割商品標準倉單的出質登記,卻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明確認可。
例如,在現貨市場非標準倉單質押方面,近年來“上海鋼貿”、“青島港”等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虛假倉單出質騙貸,給各銀行帶來巨額損失,導致金融機構普遍收緊倉單質押貸款審批,一些銀行甚至將其與期貨市場的標準倉單一概而論,為原本操作安全有保障的期貨市場標準倉單質押等業務帶來了困擾,加劇了實體企業融資難問題。
此外,隨著信息化社會的加速發展,以傳統的權利憑證交付的出質方式已變得落后,絕大多數權利憑證表現為電子化的數據信息,更需要有明確的機構辦理相關出質登記。
據了解,這份提案的出臺,是來自鄭州商品交易所在進行日常交割業務時,對一些實際問題的實踐和總結。
執筆這份提案的鄭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實踐中常見的一物多質、虛開倉單等問題,與缺乏一個具有廣泛公信力、可供方便公示查詢、且能有效保障權利記載事項真實有效的登記機構有關。
在動產方面,登記機構比較分散且不明確,制約了中小企業利用動產進行融資擔保的安全和效率。
通過在鄭商所等地的實地調研,民革中央建議,開展動產擔保統一登記立法,同時對生效中的《物權法》所指有關部門進行明確。
例如,我國的商品期貨交易所,長期組織大宗商品的期貨交易、結算、交割等活動,事實上承擔著期貨交割商品標準倉單的注冊登記職能,并在長期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和豐富的標準倉單出質登記經驗,得到了市場的廣泛認可,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具備了開展各類大宗商品出質登記的基礎。
因此建議在立法中,明確上海、鄭州、大連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的作為標準倉單和相關大宗商品登記機構的法律地位。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我國動產資產50萬億元—70萬億元,各類金融機構短期貸款余額約30萬億元,而動產擔保貸款只有5萬億元—10萬億元,質押貸款不過萬億元。
如果企業數以萬億計的生產原材料、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順利通過倉單、專利、商標、股權、債權等權利憑證,充分發揮其融資擔保功能,將對緩解實體經濟融資難問題乃至促進國民經濟整體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同時,確立商品期貨交易所倉單登記法律地位,也是提升交易所社會公信力的一項重要舉措,為我國期貨交易所進一步發展場內場外市場、推動國際化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文章來源:證券日報網) (責任編輯:DF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