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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行,實現了知識產權與金融的深度融合,為知識產權運用提供了新的模式,也為中小企業提供了全新的融資模式。
因而,充分發揮民營企業核心知識產權的價值使用,通過金融創新,借助核心企業的橋梁作用,可打通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的融通協同,幫助中小民營企業解決融資難題。
從發行方向來看,如果正向發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面臨中小民營企業知識產權許可費或相關衍生收入很難達到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門檻,若反向先對大型核心企業的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從資本市場融資,再以供應鏈金融等手段對與核心企業有業務合作的上游中小民營供應商轉融資,則能有效化解中小民營企業的授信門檻難題,拓寬民企融資渠道。
這么說來,要廣泛推廣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就得解決以什么為底層資產、底層資產如何形成穩定現金流這兩個問題。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底層資產包括專利、商標和版權。
專利價值與企業發展階段沒有直接聯系,只與專利實施主體能力有關。
只要專利具有高價值技術運用前景,即便對發明主體企業來說運用空間不大,也可將這些專利出售或許可給具有相關運用能力、實力較強的企業以實現高價值。
以專利作為底層資產,適合對具有高價值專利技術的企業實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這類企業既可以是大型企業,也可以是小型企業,甚至初創型企業。
商標價值與企業發展階段有直接聯系,只有發展到一定階段,形成一定市場占有率和較高營業收入的企業的商標才具有市場價值。
因此,以商標為底層資產的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合適大型企業。
以知名團隊的著作權作為底層資產開發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當前市場上一個可行的做法。
穩定的現金流一方面可通過許可來實現,即企業將專利、商標或版權通過約定合同許可給其他企業使用形成定期的收入來源。
就可行性而言,專利許可的難度相對較大。
國內企業專利技術價值并不是特別高,小企業專利價值更達不到許可的門檻值;商標許可對于大型企業而言具有可行性。
穩定的現金流另一方面則可通過知識產權融資租賃來形成,即企業將自身的專利、商標和版權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獲得一筆資金,融資租賃公司再將這些知識產權許可給企業進行使用,企業按期還本付息。
由此看來,在現實中,真正有助于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可通過反向專利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和版權融資租賃知識產權證券化兩個途徑來實現。
反向專利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思路是:依托一個大型核心制造企業,其擁有大量的上游OEM制造供應廠商和下游經銷商。
核心企業將必要專利許可給上游OEM廠商,上游OEM廠商按核心企業技術要求OEM代工零配件,核心企業負責采購上游OEM廠商生產的零配件。
核心企業負責將這些產品分銷給下游經銷商,經銷商負責銷售產品并支付貨款,形成資金閉環。
在核心企業的供應鏈中,上游OEM廠商所生產的零配件均按核心企業的專利技術要求開展,因此對上游OEM廠商的專利技術許可是生產得以進行的關鍵。
用核心企業對上游OEM廠商的必要專利許可費作為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標的,并用必要專利作為質押擔保來增信。
核心企業可將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發行后獲得的資金,通過自身的供應鏈金融體系向上游OEM廠商融資,拓寬原先只有從銀行等渠道獲得的供應鏈金融資金,提升了破解小企業的融資難的能力。
版權資產證券化可通過先由租賃公司對音樂版權和影視版權資產包進行無形資產的租賃權設計,將這些版權許可給互聯網公司或者各種版權運作的院線機構,收取這些公司的租賃費(或叫許可費),然后再將這些無形資產的租賃資產通過證券公司的證券化運作,銷售給市場投資機構。
整個項目參與方包括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托管銀行、評級機構、登記托管機構和增信機構。
原始權益人需要重點考察其知識產權數量、公司資產規模、利潤水平、行業領先度等因素,并與券商、評級機構、會計機構、法律機構、銀行、交易所等多方主體高度配合。
基礎資產需要重點關注其現金流的質量、穩定性、權屬狀況,同時,將知識產權產生的現金流從企業收入中剝離出來,并對現金流形成閉合監管。
當然,這需要引入擔保增信。
一方面,可引入擔保機構作為差額補足人,作為外部強有力的主體為其增信,以提高資本市場對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的認可度。
另一方面,也以設計成分級產品,如將證券化產品設計成多級分級產品擔保模式。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責任編輯:DF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