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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市場監管總30日消息,為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就《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指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有下列行為: 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 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 基于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注冊該商標的; 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注冊的; 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此外,《意見稿》提到,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違反上述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責任編輯:DF155)。